◆ 香港稅務:
1. |
香港政府對收入有關的稅收有三種: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 ) ,將所有本身或加上配偶之收入統一報稅,以減低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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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稅務局在一般情況下每年都會向個別人士,合伙公司,物業持有人及有限公司發出報稅表,有關人士必須於發單日期後1
個月內(而獨資公司則於3 個月內,有限公司則可申請延期數個月不等)把報稅表填妥並連同有關之資料及交件交回稅務局; |
3. |
利得稅報稅表一般會在合伙公司及有限公司(如是獨資無限公司,稅局通常在每年5
月2 日發出個人稅表)經營18 個月後發出,如在開始經營業務後18 個月後仍未接獲稅務局發出之利得悅報稅表,應主動向稅務局查詢有關稅務申報事宜; |
4. |
如出現以下之情況,稅務局有權對有關之人仕或團體作出稅項評估:
( a )未能於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稅表及有關資料:
( b )所提交之報稅表不獲稅務局接受;
( c )或沒有保存足夠之業務記錄。 |
而有關人仕亦有權於評稅後1個月內作出反對,否則在一般情況下反對將不獲受理。 |
◆ 利得稅:
1. |
利得稅乃根據公司應評稅利潤計算。 |
2. |
凡在香港經營商業、貿易或專業,從而賺得溢利的人士,包括有限公司、非有限公司或團體,均要申報和繳納利得稅。 |
3. |
離岸業務所帶來的溢利可免繳利得稅。 |
4. |
利得稅率(2 0 10 / 11 ) :有限公司:16.5%
,個人及合伙公司:15 %。 |
5. |
應評稅利潤 = 公司純利 + 不可扣除之開支 -
各項免稅額 |
* |
私人、非為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開支,及付給個人與合伙公司的東主與合伙人及其配偶的薪酬等則被視為不可扣除之開支; |
** |
各項免稅額,包括資產之折舊免稅額,給認可慈善機構的捐款,符合資格的利息等。 |
◆ 薪俸稅:
1. |
薪俸稅乃根據個人薪金收人而徵收,任何人士在香港工作而賺取的入息及長俸,必須繳納薪俸稅。 |
2. |
任何人士訪港工作,每年合共不超過60 天,可無須繳納薪俸稅。 |
3. |
房屋津貼、旅遊津貼及公司股份認購權所得之利益按個別條款納稅。 |
4. |
應課稅入息實額 = 入息總額 -
扣除項目 - 免稅額
(a) |
以累進稅率計算,或在未扣除免稅額前用標準稅率計算,以繳稅較少者作準。 |
(b) |
扣除項目包括:
給認可慈善機構的捐款,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個人進修開支,居所貸款利息,完全及必須為產生該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等。屬家庭性質或私人性質的開支、以及資本開支,則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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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課稅年度 2010 / 11
及之後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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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免稅額:HK$108,000 |
• |
已婚人士免稅額:HK$2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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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免稅額,第一至第九名子女(每一名): HK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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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父母/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HK $ 30,000
(年滿 60 歲及為香港居民) |
• |
供養父母/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HK $ 15,000
(年滿 55 歲及為香港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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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父母/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HK $ 30,000
(年滿 60 歲及為香港居民) |
• |
供養父母/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HK $ 15,000
(年滿 55 歲及為香港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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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免稅額:HK $ 108,000 |
• |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HK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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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薪俸稅稅率
(a) |
累進稅率
(2010 / 11):
首 HK $ 40,000 港元 2 %
次 HK $ 40,000 港元 7 %
次 HK $ 40,000 港元 12 %
其餘 17 % |
(b) |
標準稅率:所有收人
× 15 %
*以較低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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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稅:
1. |
物業稅乃根據個人之投資物業租金收入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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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徵收的稅項,討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淨值依標準稅率 15
% ( 2010 / 11 年度)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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